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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A企业与B企业长期存在合作关系,2019年1月,A企业无偿借给B企业200万元,借期为4个月,用于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解答】
金融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具体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具体如下: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A企业无偿借给B企业资金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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