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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跨市县提供建安服务需要在什么时间预缴增值税?
【解答】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1.企业属于按月或者按季度申报,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
2.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特别提醒:自2020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也不需在经营地进行税款预缴,全部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的通告》(琼税通告〔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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