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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应该如何办理?
【解答】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及其他相关资料,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办理材料:1.《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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