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问题】
个人将房产提供给债权人使用而放弃租金是否计征个税?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个人将房产提供给债权人使用放弃的租金应视为其财产租赁所得,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更多相关知识请点击:
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点击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