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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许多商家推出了年末回馈活动。那么消费者在活动中抽到的奖金奖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一起来看看~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 抽到的奖品是企业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 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Q:2013年12月,某公司策划了大客户年终答谢会,准备了每份价值3000元的伴手礼,包括1000元购物卡和面值2000元的产品抵用券。请问该公司应当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A:每份伴手礼中,1000元购物卡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其余2000元的产品抵用券不属于“偶然所得”项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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