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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解答】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 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 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 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解读:
《小企业会计准则》不仅适用于小企业,根据准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符合划型标准的微型企业也参照执行本准则,因此同时适用于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包括深市、沪市、境外股市上市的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小企业、准备上市的小企业都不适用。
金融企业不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集团内母公司和子公司,指都是在大陆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而母公司是境外设立的公司,子公司在大陆,如果企业划型标准属于小微企业,则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针对第三项企业集团补充相关规定,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工商总局)发布《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第三条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部分)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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