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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六部委最新发布的《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家政服务公司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免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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