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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规范了增值税相关的会计账户处理,今天我们结合实际分录来解答一下“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其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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