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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收入准则的转变(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11/29 11:03:14  字体:

相信各位小会计们都关注了2017年发布的新收入准则都给予了很大的关注。新准则的范围扩大到了建造合同收入,与现行的收入和建造合同准则相比,对确认、计量收入的方法发生了改变,判断标准更加详细、明确。今天,就请大家跟随小编的文字,一起来了解一下新旧收入准则的转变。

新旧收入准则的转变(下)

6、新收入准则就收入确认时间提供了具体指引

通过区分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还是某一时点履行,来映射收入是在某一时段内确认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对于履约进度和不能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例外规定与现行收入准则中的完工百分比法有异曲同工之处。

7、新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的计量标准不同

新收入准则引入交易价格(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的概念,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以计量各项履约义务的收入金额,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认定单项履约义务的计量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考虑可变对价、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8、单独区分了与收入合同相关的资产

将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资产,对与收入相关的资产条件进行了重新规范,并对与收入合同相关资产的减值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在适用与合同有关的资产或资产组减值准则时,新收入准则比《资产减值准则》更有优先级。

9、对代理收入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是否为代理收入,由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对该商品的控制权状况来判断。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10、新收入确认与计量标注的改变导致信息披露要求更多

(1)由于确认和计量方法的改变导致需要披露信息的变动。对于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以及这些判断的变更,在确定交易价格、估计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以及计量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时所采用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等。

(2)与合同相关的下列信息。与本期确认收入相关的信息; 与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的信息;与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

(3)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相关的信息。包括确定该资产金额所做的判断、该资产的摊销方法、按该资产主要类别披露的期末账面价值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及减值损失金额等。

(4)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因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而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或者根据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而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披露该事实。

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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