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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的相关规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办理。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原备案资料改为留存备查。
2.主要资料按照《目录》准备,其他资料自行补充。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由于企业情况不同,留存备查资料难以全部列示,因此《办法》将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3.享受多种优惠或要求分开核算的,资料应分别归集。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4.汇总纳税的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归集资料并备查。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但是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以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则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并报送总机构或主要机构、场所。
5.部分企业享受优惠仍需要提交资料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6.不满足优惠条件却享受优惠的,应依法补交并缴纳滞纳金。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实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7.企业需配合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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