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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财务人员对收入确认很困惑,正保会计网校-开放课堂在此分享:利息收入如何确定?担保费收入如何确定?其实原理一样,同出一辙。
一、增值税方面
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所得税方面
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点确认一样,均应在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确认收入。
比如,签了1月份签了1年期贷款合同,约定合同付息日期为12月31日,则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按照12月31日确认收入纳税时点。(有递延避税效果,大家可要利用)但是会计确认收入时点不一样,必须按权责发生制每月合理分期确认收入。这样产生财税差异。
三、租金收入比较离谱
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税[2016]36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感觉政策不科学)。
所以财税「2017」58号又修改为: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不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但是要预缴增值税(财务童鞋可不要糊涂了)。公司出租房产,收到租金时应当交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但是又有特殊情况(学习太累了),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跨年度,且租金一次性提前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有和会计全责发生制处理一致)。比如,2020年6月1签订租赁合同半年,约定一次性收取租金6万,则增值税方面:收取即交税。所得税方面:也是按照约定立即确认。但是如果该租赁合同改为跨年,即签订一年,跨到2021年,那么增值税不变,所得税就要分期确认收入(6万/12月=5千,确认收入,这样所得税可以避税啊,签个跨年的租金合同)。会计方面当然还是分期全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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