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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就尅进行综合申报了!您对税种综合申报是不是还有深深的疑问与困惑?让正保会计网校-开放课堂陪您一起看完下面11个小问答您就懂了!
一、哪些纳税人可以选择综合申报?符合税种综合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必须选择使用税种综合申报吗?
自2020年7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税种综合申报。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二、纳税人选择税种综合申报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纳税人无须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进入税种综合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三、单税种申报和税种综合申报有什么区别?本季度使用税种综合,下季度还可以使用单税种申报吗?
(1)税种综合申报和单税种申报的业务逻辑、勾稽关系是致的,申报表上的累计数、期初数均可实现结转并自动加载。
(2)纳税人本季度使用了税种综合申报,下一季度仍可使用单税种申报,每个税种只能选择种方式进行申报。
四、跨省经营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暂不纳入税种综合申报,如涉及税种综合申报其他税种是否可以使用税种综合申报表?
跨省经营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暂无法使用税种综合申报。
五、选择按原纳税期限的纳税人能否使用税种综合申报?
选择调整税种综合申报相关税种纳税期限为按季的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后,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五日内可选择使用税种综合申报或单税种申报。选择按原纳税期限的纳税人按仍按照原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有哪些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发布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照半年纳税,分别在每年的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申报缴纳。《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七、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有哪些变化?
《公告》发布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按月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公告》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八、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有哪些变化?
《公告》明确,印花税可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九、选择调整纳税期限后,是否还能变更纳税期限?
7月1日实行税种综合申报后,企业所得税预缴(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除外)、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将统为按季申报。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纳税人可选择按原纳税期限和方式申报缴纳税款,在此期间纳税期限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综合申报方式申报土地增值税包括哪些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可选择使用综合申报,包括土地增值税预征和尾盘。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为按次申报事项,暂未纳入综合申报范围。
十一、纳税人选择综合申报方式申报相关税种后,需要办理更正申报的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使用综合申报方式申报相关税种后,需要办理更正申报的,可通过原申报方式办理更正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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