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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15种不得抵扣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二)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
(三)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四)用于集体福利的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五)用于个人消费的(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六)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七)购进的贷款服务
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如:银行提供的贷款服务、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纳税人取得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八)购进的餐饮服务
(九)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十)购进的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劢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劢力伞、射箭、飞镖)。纳税人取得的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十一)失控发票
(十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
(十三)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十四)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
(十五)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旅客运输服务是指客运服务,包括通过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为旅客个人提供的客运服务。纳税人取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项规定: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自2019年4月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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