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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自然灾害货物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回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 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自然灾害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必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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