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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餐饮服务公司兼营销售厨具,2020年2季度月份取得餐饮服务销售额84.8万,厨具为22.6万元,本期进项税额3万,上期进项留抵税额有1万。
账务处理:
(1)借:银行存款107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餐饮服务800000
主营业务收入-厨具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4000
(2)分摊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3*20/100=0.6(万)
注意:至于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属于已经认证勾选的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一般不属于不能划分的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等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000
(4)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48000(80万*6%)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48000
政策依据:财税2020年第8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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