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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房地产企业向被拆迁业主交付回迁房如何计算增值税?
回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己名义立项,开发回迁房并向被拆迁业主无偿转让回迁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房并向被拆迁业主无偿转让回迁房所有权的,其销售额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
1)按照本企业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房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房地产企业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房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房并向被拆迁业主无偿转让回迁房所有权的,其销售额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发布之前,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成本利润率的相关规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各市国税局确定。
公式中成本不包含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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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洁然老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深房地产财务总监。28年财税从业经验,以房地产开发行业为主,也涉及相关的投融资管理、企业并购、私募股权基金、物业管理、餐饮、酒店、旅游、商贸、设施农业、财税咨询等相关行业。具有大型集团企业财务高管经历,曾服务于百强房企、上市公司。常年战斗在行业一线财务岗位,实务经验丰富,精于财税政策研究、熟悉房地产行业的全流程财税处理,擅长税务筹划、成本预算管控、资本运作。课程设计贴合实际、逻辑清晰、案例丰富,注重知识与实践结合。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帮助学员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同时拓宽思路、提升自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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