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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工资、税金是我们财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之前必须要弄明白的,今天正保会计网校-开放课堂就用一个案例给大家讲讲所得税前扣除遵循的原则吧!
【案例】:
2020年1月1日壹加壹置业有限公司向B企业借款1亿用于开发项目,合同约定3年后(2022年12月31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年利率为10%,壹加壹置业有限公司每年计提1,000万的利息并在税前扣除。企业每年计提1000万的利息并不等于实际发生,该笔利息是在3年后利息3000万元才实际发生,是不是这样就没有遵守权责发生制呢?
因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须要实际支付并取得符合要求的税前扣除凭证(发票)才能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注】非金融企业,利息,实际支付并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按规定扣除。显然不是实际支付并取得发票即可税前扣除。
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我们来看看这个规定是什么?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又如何扣除?
【案例——知识点】:
贷款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财税2016年36号文)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解读】案例当中,3000万元利息是还本付息时(2022年12月31日)才确定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对于出借资金的乙方B企业才计算其增值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才可以开具发票,对于壹加壹置业有限公司而言,才可以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税前扣除。如果在2022年12月31日前没有完工产品的情况下,对于所得税没有影响,如果有完工产品,在归集完工产品的计税成本的影响还是很大的。
【政策依据】
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解读】这句话有两个条件:①支付利息并且是首次支付利息;②企业已经在税前扣除。
从这句话可以看到利息的税前扣除涉及到权责发生制,同时也体现出收付实现制,意味着没有支付的利息,即便符合权责发生制,也不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税总2018年28号《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如果利息没有提供相对应的“金融贷款服务”的发票,也是不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项支出能否进行税前扣除,它应该是这样的:
1、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2、有合法凭证;
3、还要按权责发生制在所属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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