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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母公司付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开抬头母公司土地出让金收据,子公司能否在计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前扣除?
回答:
只要符合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10条第2款第6项规定,视同国土部门出让土地给子公司行为。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8条规定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国土部门开抬头为母公司出让金收据可在子公司做成本入账,征增值税时抵扣,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扣除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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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仁德老师:税务师,实战型企业培训讲师、财税顾问。从事税务工作二十多年,包括十五年税务稽查、两年征管、五年税政法规工作。目前在全国多家纳税人俱乐部及各省讲授房地产和建安企业全盘财税管控核算再造、房地产企业三大清算实操和营改增应对等财税实务课,培养了众多财务总监。近年来,为多家大型企业集团作财税内训,并担任多家房地产和建安企业集团的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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