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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企业不管是公立还是民营的都要不过去这一个坎!那就是纳税!纳税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每个公司、个人都具备的义务。但是医院纳税范围、税前扣除情况等跟正常企业有很大的不同,所以财务人员经常会踩进医院财务的几个误区大坑之中!今天正保会计网校-开放课堂特别为大家讲解下,快来一起看下吧!
误区1:办公家具都不属于固定资产,购买时一次性进入当期费用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误区解析: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办公家具一般符合固定资产的标准,一般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同时要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折旧年限按不低于税法的最低年限计提。
案例1:
××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
建安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市地方税务局.依法对该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纳税人的违法问题
(一)20l0年
........
2.2010年6月,管理费用中有购买办公家具金额54860元,应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5211.70[54 860×(1—5%)÷(12× 5)× 6=5211.70]元,应调增利润49648.30元;2010年8月,管理费用中有购买激光打印机金额l 550.00元,计提折旧98.17[1 550×(1—5%)÷(12× 5)×4=98.17]元,应调增利润1451.83元;2010年8月,管理费用中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日用品,金额101000.00元,2010年11月,管理费用中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日用品,金额48 000.00元,应调增利润149000.00元;累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100.13 , 201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亏损294046.32元,实际亏损为93946.19 (294 046.32-200100.13 )元。(税法下的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利润+调增项目额-调减项目额=-294046.32+200100.13=-93946.19元)
二、处理、处罚依据及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税前决定,对该公司编造企业所得税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20000元罚款。
误区2:固定资产改建支出都按长期待摊费用在税前扣除
误区解析:
1.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费用的财税处理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进入当期损益税前扣除。如医技科室医用设备或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医疗成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财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所承租人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一般是指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属于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因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和计提折旧。
误区3:企业外购的软件折旧年限必须10年以上
误区解析:
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误区4:企业所得税预交时不可弥补以前亏损
误区解析:
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预缴时就可弥补。
误区5:企业所得税的五年弥补期含亏损年度
误区解析:
根据文件规定,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所得弥补,即五年弥补期是以亏损年度后第一年度算起,连续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如:某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一200万元(即亏损),弥补期从2009年算起,算5年,截止到2013年,2014年不算,不论2009~2013年各年度是盈利或是亏损。
误区6: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可弥补亏损
误区解析:
根据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案例2
某居民企业201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一50万元,以前年度结转至2014年仍可弥补的亏损为一30万元,税务机关于2015年6月对其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 。(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则2014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税为100-50=50(万元),形成的所得额50万元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法定弥补以前年度法定弥补期的亏损30万元,则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30=20(万元),再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误区7: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要进行纳税调整
误区解析:
根据文件规定,“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
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不需要纳税调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误区8:营业外支出都要纳税调增
误区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规定: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营业外支出科目是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各项损失在税前扣除的政策不一样,如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符合财税[2009]57号等文件规定的条件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其中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税前扣除;盘亏损失,符合财税[2009]57号等文件规定的条件可税前扣除;罚款支出,其中的经营性罚款(主要是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如违约金、银行罚息、诉讼费等),可税前扣除等,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营业外支出都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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