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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房地产企业完工产品计税成本如何确认?
回答:
计税成本:指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发生的按税收规定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国税发[2009]31号 25条)
产品完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5月31日)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不得滞后。
法律责任:
对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纳税调整,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其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明确规定计税成本结算期限,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结算计税成本的,存在较大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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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仁德老师:税务师,实战型企业培训讲师、财税顾问。从事税务工作二十多年,包括十五年税务稽查、两年征管、五年税政法规工作。目前在全国多家纳税人俱乐部及各省讲授房地产和建安企业全盘财税管控核算再造、房地产企业三大清算实操和营改增应对等财税实务课,培养了众多财务总监。近年来,为多家大型企业集团作财税内训,并担任多家房地产和建安企业集团的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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