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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非正常户与走逃(失联)企业的有何联系与区别?
回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 关问题的公告》:
共同点:不履行税收义务且查无下落。
不同点:
(1) 非正常户的认定制定<非正常户认定书>,走逃失联企业不制定认定书。
(2) 对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3) 非正常户认定以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为前提,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不需要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列入异常凭证管理:
(1)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不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综上,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有以下后果:
(1) 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2)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3)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4)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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