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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这样一个案例吗?甲乙两方在家税务局都没搞懂计税方法!您知道为什么吗?快来看下吧!
【案情】2017年5月,A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将工程对外发包,最终由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标。A公司出于质量控制的考虑,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工程所用钢材由A公司统一购买。同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工程款。2019年6月A公司与B公司办理工程结算时,对B公司到底是应当提供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应当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产生分歧:
A公司认为:
本工程项目是2017年5月份招标的工程项目,在当时符合财税2016年36号文“甲供工程”的要求,对于甲供材施工方式下,施工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言外之意就是,施工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并且甲乙双方确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对招标工程进行计价,在双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当然按照一般计税即9%税率进行计量,B公司理所当然的应当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B公司认为: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甲供材方式“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该增值税政策是针对施工方而言,施工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A公司只能被动接受而无选择权,既然税收政策赋予施工方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选择权,就可以选择按照3%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审法院审理要点:
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B公司应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当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在双方办理工程结算时,增值税的取费标准也应当按照3%进行计量。
二审法院审理要点:
税收政策的调整不得干预纳税人原有的正常经营活动秩序。因此,按照当初的中标合同,B公司应当向A公司提供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未依法提供发票的,按照税法的规定,A公司有权拒付。
【政策依据1】财税2016年36号文指出,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理解这个界定,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不分新老项目,合同或者招标文件只要有甲供条款,工程承包方均可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第二,甲供比例没有限制,即无论发包方甲供比例高低,均属于甲供工程。
第三,甲供的对象既包括设备、材料,也包括动力,常见的动力为电力。
第四,工程发包方既包括通常为房地产企业的建设方,也包括通常为施工企业的总包方。
【政策依据2】财税[2017]58号 发布日期:2017.7.11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解读】一个主体(总承包企业),两类工程(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四类材料(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
【地方政策参考】
苏建价[2016]154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
二、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六、由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计价口径不同,本通知发布之日后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税方法;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非招投标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计税方法。对于不属于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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