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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认定为非正常户,对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有什么影响?
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5〕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
(1)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2) 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3) 对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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