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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能否把混合销售行为转换为兼营行为,降低税负?
回答:
税法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一定顺序确定销售额。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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