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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是一家餐馆的服务员,员工的一日三餐均由餐馆免费提供,逢年过节餐馆都会将自产的月饼、糕点等小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员工。爱吃甜食的小张觉得幸福极了。
问题来了,餐馆无偿给员工提供的餐饮服务、发放的过节福利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呢?有人说,这些都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都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那,你怎么看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有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其中第4条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餐馆给小张等员工提供一日三餐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而将自产的月饼、糕点等小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员工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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