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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实务中,很多人往往会把增值税价外费用混淆为营业收入而计缴营业税或直接冲减费用。如延期付款利息和包装物租金,往往只看到“利息、租金”,所以就自以为是的计缴营业税,结果就被税务稽查以偷漏税查处,被查补税金和滞纳金。(注意,此时没有罚款哦,如果税务加处罚款就是错误的),当然,交税后,别忘了申请退回已交的营业税和相关利息。
税法: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没有罚款)
税法: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利息一般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例】在审查有关账目时,发现每个季度末“财务费用”借方都有一笔红字冲转,经调查核实,该公司2014年向各地销售电子设备,部分购买方没有及时付款,ABC公司向欠款的购买方按季收取所欠货款的利息,全年合计14万元,企业每季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4
贷:财务费用 14
【解析】
企业销售货物,因购买方未及时付款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企业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应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14÷(1+17%)×17%=2.03(万元)
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3万元。
调账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发现以前年度错误) 20300
(或财务费用) (发现当年错误)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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