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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货物+建筑服务”的供应商如何纳税筹划?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fengjunyan 2020/10/15 10:21:47  字体:

建筑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时候都会涉及到货物和建筑服务,但是您知道“资产货物+建筑服务”的一体化供应商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吗?快来一起看下吧!

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注】分开核算 这里所指的分开核算不仅仅是会计上的分开核算,而是从业税融合的角度,即分开报价(自产货物价税分离,安装服务价税分离),合同当中分开显示,发票分开开具,最终会计上分开核算。

②【合同签订】

需要明确参与门窗工程专项分包的供应商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加工制作和附带安装,说明该企业是“自产货物+安装服务”如果是包含加工制作安装,其加工制作环节按照13%,安装环节按照9%&3%。

【案例】比如100万元的门窗工程,其中门窗的加工制作占比75%即75万元,安装占比25%即25万元。需要分开核算,在合同当中分开显示:

①=75÷(1+13%)=66.37万元

②=25÷(1+3%)=24.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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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结论】

很显然,没有分开的情况下,比分开核算,多缴纳增值税2.14万元【11.50-9.36】,另外一方面,对于甲方来说,是可以多抵扣进项税2.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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