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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吴某进单位刚一年,工作时发生了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后一直在家休养,等待劳动能力鉴定。
三个月养伤期间,单位一直按其工资标准的60%发病假工资。吴某认为自己并非生病,提交医院的诊断证明都在治疗工伤,单位不应该按病假算。那么,单位的做法正确吗?
回答:用人单位的做法不正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吴某已认定为工伤,由医疗机构开具证明须休养期间为停工留薪期。单位应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不应该按病假标准降低其工资待遇。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延长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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