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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合作的时候必不可少的需要签订合同,那与外部公司签订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那集团公司内部签订的“内部任务分配单”需要缴纳印花税吗?快来学习下吧~
案例:
“我公司与上级母公司一同赴境外承揽建筑安装工程,投标主体为上级母公司境外注册公司。海外EPC项目中标后,以形式指令安排我公司负责工程施工部分,我公司以境外公司内部单位名义且在上级母公司管理下对外执行工程施工工作。”
“我公司与海外关联企业签订的‘内部任务分配单’未缴纳印花税,主要原因是该文书相关境外施工业务属于上级单位的行政安排,在单位内部进行任务分配,且在境外实施完成,不涉及国内法律诉讼,因而无须缴纳。”
印花税,一个古老的税种。由于税负极轻而经常被忽略,各类税收检查极少将其列为重点检查项目
该“内部任务分配单” 到底是不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该“内部任务分配单”是否具有合同性质?
该公司提供的“内部任务分配单”,检查组认为该分配单在以下方面符合合同性质:
1.合同主体:该凭据签订双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乙方承担该“内部任务分配单”下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完成该“内部任务分配单”下辖的各项产品与工作。
2.标的:规定了乙方完成的各项工作、提供的服务...按照总承包合同要求进行的施工、竣工、预试运...
3.数量:”设置“工作范围”条款。
4质量:设置“工程验收”条款,并在附件中规定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要求。
5.价款或报酬:设置“协议价格”“发票及付款”等条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设置“项目工期”、“工程进度”、“工程验收”、“现场条件”等条款...
7.违约责任:设置“违约责任”“因违约导致的任务分配单终止”条款...
8.解决争议的方法:设置“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条款...
综上所述,可以判定该“内部任务分配单”为具有合同性质的凭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该公司又提出新的质疑:“内部任务分配单”的签订地点、对方签约单位(境外注册法人公司)、业务发生地、工作完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国境外,因而虽然该类文书具有合同性质,但不在境内书立,我们认为仍然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规定,印花税施行细则中“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问题具有普遍性,“法不责众”是错觉。
该公司案件圆满结案,个案查补入库印花税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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