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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财务人员对不超过500万元设备一次性扣除这个问题上往往很是那不准,毕竟一个弄不好企业就会亏损很大一笔钱。今天网校就为大家解决这个麻烦,攻克这个难题,快来看下吧~
思考:A企业于2017年1月购入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分5年计提折旧,到2017年底该设备账面净值80万元,是否可在2018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根据文件规定,适用新政策的设备、器具应当是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即在2018年以前购进的设备、器具,即使单位价值未超过500万,也仍然要按原政策规定的折旧年限进行税前扣除。
A企业于2017年12月与B企业签订订货合同购买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于2018年1月付款及发货,该生产设备是否可在2018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企业购置设备应以发票开具时间确定固定资产购入时间,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财税2018年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解读:就是说会计记账不一定一次计入,可以有税会差异。
公告明确 “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明确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购入的次月);明确固定资产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可以有税会差异;明确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的不得变更(指单个固定资产)。
问:我公司为生产企业,企业股东以价值 450 万元的一台生产设备对我公司进行增资,请问我公司收到的这台设备能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年盈利100万左右的企业,按一次性扣除一笔400万设备,会形成300万待弥补亏损。要确保今后5年有300万盈利来弥补,且5年间再有500万设备购进,也不敢轻易一次性扣除。否则,亏损得不到弥补,还不如选择分年度计算折旧。亏损企业慎重选用,要尽量使亏损在之后5年内有所得可弥补。
例如:建筑公司在2018年9月购进单位价值400万元的设备一台并投入使用,在10月(次月)计提折旧时,考虑到2018年利润较少甚至可能亏损,而2019年可能实现的利润会很大,于是就准备先在10月份、11月份和12月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待到2109年1月再对该项固定资产采用一次性计入2019年度(当期)成本费用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方式。能否这样操作呢?
答案是否定的。该公司新购入的该设备如拟采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方式,就只能在投入使用月份(9月)的次月(10月)所属年度(2018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2018年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变更。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
财税[2018]54号规定“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即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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