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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支付质量保证金如何确认?
【回答】
房地产企业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工程款,作项目质量保证金。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票的,开发企业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发票的,开发企业扣留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国税函[2010]220号)
注意:
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不同。国税发[2009]31号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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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仁德老师:税务师,实战型企业培训讲师、财税顾问。从事税务工作二十多年,包括十五年税务稽查、两年征管、五年税政法规工作。目前在全国多家纳税人俱乐部及各省讲授房地产和建安企业全盘财税管控核算再造、房地产企业三大清算实操和营改增应对等财税实务课,培养了众多财务总监。近年来,为多家大型企业集团作财税内训,并担任多家房地产和建安企业集团的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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