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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其他单位、个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后,交本单位使用,利息可在本单位扣除吗?
【回答】
(1)企业从个人或关联方取得借款因不是从金融机构取得,无法取得金融机构借款证明,不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据实扣除。
(2)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向金融机构借款中,无论款项是否直接打入委托方账户,利息是否直接由委托方账户划出,其业务都须由受托方名义办理,借款合同须以受托方名义签,还款单据及付息收据都须以受托方名义开。因此,这项活动中委托方无法拿到自己向金融机构借款合法证明,支付这部分利息也将无法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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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仁德老师:税务师,实战型企业培训讲师、财税顾问。从事税务工作二十多年,包括十五年税务稽查、两年征管、五年税政法规工作。目前在全国多家纳税人俱乐部及各省讲授房地产和建安企业全盘财税管控核算再造、房地产企业三大清算实操和营改增应对等财税实务课,培养了众多财务总监。近年来,为多家大型企业集团作财税内训,并担任多家房地产和建安企业集团的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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