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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上充斥这大量的买赠活动,“买一增一”、“买东西赠返现”等等各种促销活动,特别是房产行业促销活动的确认要特别谨慎。今天网校就给大家讲解下关于房产企业“买一增一”组合销售收入是怎么确认的,快来一起看下吧!
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甲项目,2017年12月卖张三一套64平米住宅,总房款48万元,赠送空调机一台(市场价2800元)。以团销方式卖某单位住宅42套,共4830平米,总房款38,400,000元,每户赠送地下有产权车位(套内面积20平米)一个,该房屋公允价约每平米7500元、车位公允价约10万元。 产品已完工,假设整个项目确认一个计税成本对象,单位成本每平米3722元。
请问:公司应如何确认收入,如何结转计税成本?
分析:
(1)计税收入确认:
①国税函[2008]875号所说“买一赠一”指“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产品)”, 销售和赠与商品产品均应是“本企业的”商品(产品)。按这一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赠送空调,因不是本企业商品(产品),应不属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范围。所赠空调的价值应计入企业销售费用。
因此,向张三收款480,000元应全额确认为销售不动产收入。
②所赠车位,属本企业产品,应按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处理。
房屋的公允价=7500×4830=36,225,000
车位的公允价=10×42=4,200,000
公允价之和=36,225,000+4,200,000=40,425,000
房屋公允价比=36,225,000÷40,425,000×100%=89.61%
车位公允价比=4,200,000÷40,425,000×100%=10.39%
应确认销售房屋收入=38,400,000×89.61%=34,410,240元
应确认销售车位收入=38,400,000×10.39%=3,989,760元
③共实现销售不动产收入:480,000+34,410,240+3,989,760=38,880,000元
(2)计税主营业务成本:
①应结转房屋主营业务成本:3722×(64+4830)=18,215,468元
②应结转地下车位主营业务成本3722×(20×42)=3,126,480元
③应结转总销售成本=18215468+3126480=21,341,948元
注意:当房地产企业同一项目所有开发产品同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所有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都一致时,这种方法也可不用。如本案:
收入=480,000+38,400,000=38,880,000元
成本=3,722×(64+4830+20×42)=21,341,9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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