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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员工在职读研究生培训费可否列作教育经费?
【回答】
会计方面: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税法方面: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结论】企业员工在职读研究生学历教育培训费,会计与税法均不能作教育经费或税前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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