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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职工承担旅游费用,个别税务机关对此做出可作为福利费开支规定,如本地区没特别规定,企业发生上述应由个人负担支出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最多可计入工资总额),应全额纳税调增。各地征管差异比较大,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对全体职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质的旅游、疗养支出,可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应提供内部职工休假计划、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协议、旅游发票等相关凭证。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规定,从组织职工旅游性质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税收规定扣除。
(一)企业自有员工的旅游费
《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支付的员工受益的“旅游费”从法理上讲,应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并入员工受益当月工资总额中,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及时代扣代缴。
(二)非雇员旅游费
财税[2004]11号: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三)高管出国旅游
公司高管个人出国旅游费用该如何处理?有的公司将高管个人出国旅游费用作为考察费在公司账上列支。这种处理是不正确的。
商务考察费是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一般需要有考察项目方的邀请函、考察日程安排计划、项目考察报告等具体资料证明,满足条件的才能在账面列支,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高管个人旅游支出,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61号)第46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不得承担属个人娱乐、旅游等支出,也不能在公司账面作费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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