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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钢结构件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必须采取简易计税方法?

来源: 福建税务 编辑:fengjunyan 2020/11/25 10:01:32  字体:

【问题】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钢结构件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必须采取简易计税方法

【回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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