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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的个税不扣缴,企业所得税不得所得税税前扣除?是这个样子的吗?让我们一起看下专家怎么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是这样要求的,《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
很多人都认为,这个地方说的很清楚,没有扣缴个税就是不合理的工资薪金,肯定不让税前扣除。比如你企业对员工发放了一笔年终奖,但是你没有扣缴个税,那么我企业所得税肯定不会让你税前扣除。很多省级税务机关前几年发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问答也有这样的明确口径。
其实这是大家误读了国税函3号文的结果。3号文明明强调的是“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也就是说这是在判断一个企业整体的工资薪金是否合理的原则。其用意在于你企业整体的工资薪金制度如果不符合这五大原则,我就认为你的工资薪金整体是不合理的。比如一个企业平常对于发放的薪酬福利,基本不做个税的扣缴,那我税务机关就很难认可你工资薪金整体的合理性。
这里并不是说我们要对企业发放的每一笔薪酬福利去核查,只要某一笔薪酬福利在发放的时候没有扣缴个税,这笔薪酬福利的税前扣除就被禁止。企业发放的薪酬福利某一笔没有扣缴个税,并不影响这笔扣除费用的实际发生(真实性),我确实发放了100万的工资,没有扣缴个税,但是我确实实际发生了工资薪金支出,哪能不让我税前扣除呢?更何况每一笔支出是否一定要扣缴个税,有的时候也不是那么容易判断呢。
个税没有扣缴,企业所得税就不让税前扣除,我认为这不是一个正确的逻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永远遵循的规律是真实性(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的三大扣除要求。这是比肩“以票控税”的管控手段,我这是“以税控税”是一个非常错误的逻辑关系!
【青岛地税】如何核实建筑企业的工资支出的真实性?
答:新税法摒弃了历史上计税工资的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税务机关可以在核实建筑企业实际用工数量的基础上,判断其发放的工资是否符合以上五个条件,并与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明细数据相互比对,如符合,则可以税前扣除。
此外,据悉,目前市人社局正在开发“企业工资管理系统”,待其上线后,可以其借助其相关数据加强工资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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