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问题】
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均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作转出处理。
(点击图片即可报名)
还想学习更多财税知识吗?快来看张文华老师讲解的培训学校全盘账务处理及财务管理实操吧!
张文华老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精通各种税收相关法律,擅长税收筹划,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在教育集团行业事财务管理工作超过15个春夏秋冬,精通教育行业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的设计,编制《财务管理手册》、《资产管理手册》,对于财务工作的高效管理与规范起到了很好地促进作用。
本课程适用于各种民办非性质培训学校的账务处理实操,以及如何进行财务管理,对培训学校各个阶段应该操作的会计分录及财务管理模块所需的管理用表格都进行了详细地讲解,学完课程,能够:1、熟悉培训学校的会计核算与账表处理;2、掌握培训学校财务预算编制;3、有效地进行成本控制与监督。
更多各行业的晋升经验,税务知识,账务处理,天天可看免费直播(听直播,立领代金券,最高可领100元!),惊喜多多!尽在正保会计网校-开放课堂,点击进入了解更多>>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