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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承租房屋,出租方系转租他人房屋,按规定向合同的出租方缴纳了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用,发票应由谁开具?
【回答】
可以由收款方按照转售处理开具发票,也可以由水电部门直接将发票开具给实际使用方。
我们分析:对上述政策进行梳理和分析,可以总结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一)按照转售水电处理在建筑服务中,由业主向总包方提供工程所需水电,且合同约定由总包方付费的,业主如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自行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分包方结算水电费的,由总包方向分包方开具水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如:陕西省。
其他纳税人出租或者转租收取的水电费,应按转售水电处理,一般纳税人可抵扣水电项目进项税额。如厦门市、福建省。
(二)代收转付款项可作为代收转付款项,需由水、电部门直接向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否则按照转售水电处理,由代收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施工企业。如:福建省。
综上可以看出,如果代收水电费作为代收转付款项处理,必须是水、电部门将发票直接开具给使用方,否则代收方都需要按照转售水电处理。在实务中,代收方经常提到的“因经营范围无水电销售,无法开具发票”的情况,实际上按照地方的征管规定是可以开具的。目前除陕西省、福建省、厦门市做了明确解释,其他省市并为明确,实际操作时,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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