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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20年第43号公告,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有关事项作出规定,下面通过实例帮您逐条解读该公告具体内容。
PART-1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案例分析
2019年黄山市某医药制造企业实现商品销售收入 1000 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 140 万元(已取得相应发票),业务宣传费 80 万元。
2019年度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
扣除限额:1000× 30%=300 万元
实际发生额:140+80=220 万元
所以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220万元
提示:1.依照本公告计算的只是广宣费的扣除限额,实际的税前可扣除额应将实际发生额与扣除限额比较,熟低扣除。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超标准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暂时性差异 。
PART-2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案例分析
制药企业甲和药品销售企业乙均为居民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约定甲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的 40% 由乙企业分摊负担。2019 年,甲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实际发生广告费 1000 万元;乙企业发生销售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实际发生业务宣传费 500 万元,则:
甲企业当年广告费扣除限额 =5000 × 30%=1500 (万元)
按照协议甲企业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广告费 =1000 × 60%=600 (万元)
乙企业当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 =3000 × 15%=450 (万元)
乙企业申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450+1000 × 40%=850 (万元)
提示:在上例中,如果甲企业当年发生广告费 2000 万元,超过 1500 万元限额,则甲企业可按照协议扣除的广告费 =1500 × 60%=900 (万元);乙企业可扣除广宣费 =450+1500 × 40%=1050 (万元)
PART-3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PART-4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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