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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信息
1.书写清楚、规范
(1)文字:字迹清楚、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
(2)数字和货币符号的书写要求:
①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字。
②金额数字前面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为“¥”,且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例如:¥2000.56(正确)
③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
例如:¥2000.00 ¥2000.—(正确);¥2000.30 ¥2000.3-(错误)
④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应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不得用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
⑤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⑥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或者“正”字。
例如:¥1 007.00(小写) 大写:人民币壹仟零柒元整
2.连续编号
如果原始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写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不得撕毁。
3.不得涂改、刮擦和挖补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原始凭证有其他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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