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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黑名单”大家可能都听过,但税收违法“黑名单”您了解吗?
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威力远超出您的想象,不仅税务部门会惩戒,还有34个部门联合惩戒。比如说:乘飞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招投标?限制!等等
看到这里大家该着急了,说了那么多,那么到底什么才是税收违法“黑名单”?怎么才能不被列入“黑名单”呢?别急,小编慢慢来解答。
一、什么是税收违法“黑名单”?
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即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4号公告,公告中对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标准进行了明确: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主要公布哪些信息?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走逃(失联)情况;
(五)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六)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七)实施检查的单位;
(八)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四、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可以进行信用修复吗?
可以,但是有条件限制。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54号公告明确告知了九项需要录入税收“黑名单”并开展联合惩戒的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分别为被判定偷税100万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逃避追缴欠税10万以上,文件规定针对走逃及其他情形也可部分适用信用修复。
五、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当事人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偷税、欠税案件的当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六、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后惩戒措施有哪些?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四)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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