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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最近收到了大家很多私信,想了解环境保护税的相关内容,不要着急,今天就来回答你们问题啦!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征税对象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应税污染物。
不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申报时间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按季度申报: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按次申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
四、申报方式
1.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线上申报;
2.纳税人填写纸质表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六、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为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
七、计税依据
1.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
水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3.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八、污染物排放量计算顺序
有自动监测设备→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适用抽样测算→不能按照前三项方法计算的,按照江苏省环保厅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计算。
九、应纳税额计算
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大气前三项、第一类水前五项、其他类水前三项)×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2.固体废物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3.噪声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十、减免税收情形
(一)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可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1.减按75%征收: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
2.减按50%征收: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
注意: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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