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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实务中,有时会存在多重支付的问题,比如个人委托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此时会出现贷款企业将利息支付给银行,再由银行转付给委托人,那么应该由谁来代扣代缴委托人的个人所得税呢?
【回答】这种情况就需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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