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申报中从业人数含劳务派遣人员吗
财务部为了准备2017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7年11月初召开了“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启动会”。
在会议进行不久,税务会计小王就问李经理:“经理,所得税汇算清缴里的《企业基础信息表》的从业人数是否包括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李经理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款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的填表说明显示“104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我们综合以上政策,如果协议合同约定我们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等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会计和税务上作为劳务费用支出,那么在填写《企业基础信息表》时就不包括在从业人数中;如果协议合同约定我们公司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工资和福利费等,就由我们公司将这部分费用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核算,那么在填写《企业基础信息表》从业人数时也包括这部分派遣用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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