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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下营业税金及附加都核算哪些税种,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9/01/23 11:50:31  字体:

    新规下科目名称已经不是 “营业税金及附加”,正确的科目名称应该为“税金及附加”。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税金及附加所核算的各税种计税方法如下:
一、消费税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资源税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四、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

五、地方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六、房产税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七、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八、车船税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
1、1.0升(含)以下60元至360元;

2、1.0升以上至1.6升(含)300元至540元;

3、1.6升以上至2.0升(含)360元至660元;

4、2.0升以上至2.5升(含)660元至1200元;

5、2.5升以上至3.0升(含)1200元至2400元;

6、3.0升以上至4.0升(含)2400元至3600元;

7、4.0升以上3600元至5400元.

 

九、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实务老师胡雪飞原创,如有转载请标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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