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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一)人员人工费用,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和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工费用需分配后才能加计扣除。
(二)直接投入费用,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三)折旧和摊销费用,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四)其他相关费用,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以上内容为正保会计网校老师吴增晓原创,如有转载请标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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