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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无论是关联企业之间,关系企业还是非关联、非关系企业之间,只要相互无偿提供资金服务,在增值税上,均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老板们一定非常郁闷为什么都是自己的钱,还需要缴纳增值税?面对这些问题,国家相继也出台了有关税收政策,例如财税[2019]20号文件的及时出现,解决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使用上的增值税问题,降低了资金使用税收成本。
1 什么是企业集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18年7月下发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文件,规定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也就是说,注册集团公司不必再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也不用再办理《企业集团登记证》,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增设“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
那么,什么才是属于企业集团?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由母公司、 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
2 企业集团的借款利息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2019年2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案例1:甲公司为集团A企业(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子公司,在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由于资金短缺向集团内的乙公司,借款200万元,合同约定无息借款,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借款协议。就甲公司的借款行为,乙公司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
根据财税2019年20号文件规定,乙公司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20号文件明确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甲公司与乙公司都属于A集团下的内部子公司,符合免税条件。另一种情况如果是甲公司的借款对象直接是A集团也是符合此政策的规定,免征增税。
案例2:丙公司由于业务扩张需要,业务人员去工商局办理新的丁公司。丁公司为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成立经营需要,于是丁公司向丙公司借款150万元,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对于此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
丁公司向其母公司借款行为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使用,不收取利息的需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例与上述案例最大的区别就是一个需要视同销售,另一个按政策不需要视同销售,由此可见,财税2019年20号文件仅仅给予了企业集团内才有此特权,其他非企业集团的关联企业、关系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仍视同销售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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