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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准则总体上保持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是以专门准则进行规范,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相关规范则分散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准则中。但国际国内准则对此类业务规范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原有的计量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准则的适用范围,规范了换入与换出资产的确认和终止确认时点,细化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不同计量基础下的具体会计处理,充分考虑了不同准则之间的协调一致。
(一)重新定义“货币性资产”,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表述更为严谨。
解读:新准则下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新准则用“权利”替代了“资产”一词,范围更广泛,因为有些权利不一定能够满足资产确认的条件。
(二)重新定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定义中的“存货”删除。
解读1:新准则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定义中没有存货作为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例子,原因是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14号新收入准则。
解读2: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主体由旧准则的“交易双方”改为“企业”,从修改前后的定义理解,旧准则下只有交易双方均主要通过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方式换入非货币性资产才能满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条件;而新准则下只需要企业单方面符合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特征,不要求交易对手必须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非货币性资产。比如,一家公司以机器设备向联营企业(交易对手)进行股权投资,在新准则下,虽然交易对手是以权益项目换取非货币性资产,但对投资方而言仍构成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三)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确认时点的进一步明确
解读:对于“确认”时点的专门规范,是本次修订新增的亮点内容,新准则明确了换入资产的确认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需要按照相关准则分别考虑,对换入资产的确认和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点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给出了明确的处理原则,保持了准则体系内部的协调一致。
(四)关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计量的变化
解读:新准则删除了关注关联方关系是否影响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的规定。同时,计量原则和会计处理规范更加细化和清晰:新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和“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划分并分别进行规定;在会计处理规范中,考虑和融合了涉及金融资产的情况下相关金融工具准则的处理原则,具体体现在包括涉及收到或者支付补价和换入多项资产时计价分摊的相关规定中,保持了与金融工具准则的协调一致性。
(五)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原因,为财报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
解读:新准则下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的下列五方面信息: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2)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3)换入资产初始计量金额的确定方式;
(4)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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