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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带大家学习企业开办期的财税处理,一起看看吧~
一、筹建期(以下也称开办期)
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筹建期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二、开办期的界定
税法规定:税务上仅有国税函[2010]79号《关亍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提及“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迚行筹办活劢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丌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因此可见筹建期截止日应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但对开始日暂无有效文件明确。
会计规定:开办费指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贩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实务中不能一刀切,需要区分不同的行业具体来识别:
1.商业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可以正式开业营业的当天作为筹建期结束(实务一般是指试运营合格期间)
2.工业企业可以从设备开始运作或第一次投料试生产作为筹建期结束,或者达到设计生产合格的日期的,或开具正式第一张发票,得看具体情况来识别判断。
3.房地产企业、施工企业筹建期结束日不得迟于首个开工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目前实务中大部分企业采用打桩开始作为开办期结束日,也有部分企业采用取得营业执照日期作为开办期结束(从时间来看还是有些早)
三、开办费的开支范围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筹办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企业的工商登记费、验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与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
(2)印花税、车船税等。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不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7.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四、开办期会计处理
1.费用化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第三条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发生的费用支出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 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2.资本化处理
①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比如贩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支付的价款、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等支出计入对应的资产成本。
②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丌得刊支。比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迚行相关的尽职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③新员工入职培训,如果职工的培训是为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这类员工培训支出计入对应资产的成本,否则计入开办费用处理。
④投资方,筹措资本支付的利息,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不得计入开办费。
五、开办期发票抬头的开具
考虑到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税前扣除凭证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符合经营常规,因此在确认筹建支出真实且与筹备的新企业相关的情况下,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在新企业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高法规定”)第2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只要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而发生费用,即使是以自己名义参不交易,交易的结果也可以因为成立后的公司确认或实际履行合同而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
因此,开办期取得发票即使抬头开为发起人(即出资人),也可以在公司成立后作为列支公司发生成本费用的凭证。发起人在接受发票时,可以要求开票人在备注中说明为设立新公司而发生的相关的费用。
同时该规定第3条又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开办期取得的发票抬头既可以是发起人,也可以是拟设立的公司或拟设立公司的筹备组或筹备委员会。无论如何开具发票,取得发票方都需要提出证明发生的交易或支出目的是为了设立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的要求,才能由成立后的公司在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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